2、传统型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字串4
前面已经对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国际上通行的模式,即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与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作了一些比较与评价,基本结论是: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更偏重于过去交易所累积的结果,按收入的不同成分进行资产负债分割;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更偏重于对未来责任的评价,收入与负债采用分别确认与计量方式。由于长期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这两种确认与计量模式都不能象短期保险业务一样直观反映保费收入的权责匹配过程。但是,两种模式下对保险负债评价标准是完全不同的: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所记录的负债是长期保险业务的最低值,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所评估的负债代表了监管者或企业管理当局对未来风险的认识和收益的预期,其负债评估值具有更为谨慎的特征。在传统产品中,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是国际保险会计中比较普遍采用的方法,而保险衍生产品如万能保险、变额人寿、投资连接等出现后,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在各国变得更加流行。我们认为,在制定长期保险业务确认与计量模式上,不能一味强调统一,要根据业务的不同类型确定使用不同的模式。同时由于长期保险业务保险风险发生的不均衡性与保费均衡性收取,导致初期所收保费大于与风险相匹配的保费,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保费积存。这与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在内涵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差异,因此,长期保险业务与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不能采用相同的模式。我们的意见是:传统型长期保险业务采用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 字串5
(1)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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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险合同生效且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作为营业保费确认与计量的必要条件。在此条件下确认的收入属于收付实现制基础下的收入。
第二、保险人收到保费后作为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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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每期应收取的保险费作为保费收入计量的依据。权责发生制基础下的保费收入通过提取和转回未经过保费来实现。 字串1
(2)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保费收入方法 字串8
第一、保险合同生效且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确认营业保费。 字串2
第二、营业保费加当期分保费收入,减当期分保费支出,计算出自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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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通过提存和转回末满期保费,将收付实现制下的营业保费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保费收入。保费收入的确认过程: 字串4
未经过保费是营业保费中不属于本会计期间的部分,作为对当期营业保费权责发生制调整的因素,未满期保费既不能含有长期保险业务预定返还利息因素,也不能考虑保险风险准备因素。通过将保费收入与准备金分别确认与计量方法,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既照顾了保险业务的特殊需要,保持了保险负债独立确认的特点,同时又能直观地反映保费收入的权责匹配过程。这只是在上解决了保费收入权责发生制的确认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未经过保费通常暗含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中,难以在利润表中直观地体现。
3、衍生保险产品(非传统业务)收入确认与计量 字串4
长期性保险业务除提供风险保障外,有的产品还提供诸如附加储蓄、投资等服务功能,如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变额保险等。这种附加储蓄与投资不是保险业务的本质,而是保险合同的衍生产品。同时,这些产品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附加储蓄或投资等服务功能所取得的收入能从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中单独分离出来,并可单独确认与计量。作为附加储蓄和投资部分的资金流入不属于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范畴,从严格的意义上看是一种代客理财服务的性质,保险公司通过建立独立账户,实现与保险业务分离核算,独立报告。当然,从这些衍生产品中涉及到风险保费的部分应按照长期保险业务与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核算,对于从这些业务中提取的相关的管理费用也应作为收入单独确认与计量,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 字串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