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然事件显示,如何处理以下两个重要的政策直接决定一个国家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他们是:
其一,信息披露制度和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规则抑或基于原则?例如,安然事件后,SEC批评说,当前FASB的会计准则大部分是基于规则的。基于规则的会计准则提供了一套极为详细的会计处理,企图考虑到准则运用的方方面面。这导致了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按章照抄(check—the—box)走形式主义,信息披露千篇一律,似乎很规范和全面,但对实质性重要问题却往往扭曲规则不予披露。结果是不仅妨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且还造成惩罚恶劣的公司的困难,因为这些公司的形式工作一般都做得毫无破绽,一切都符合法规。所以,在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中,SEC强调将来的会计准则应该在提出具体规则的同时,也要求公司的基本原则是要求财务报告等披露反映公司的实质性情况。这样,如果公司没有披露实质重要的事项,哪怕是按具体规则在形式上进行了完美的,监管者也有依据加以惩罚。要过渡到基于原则的准则体系需要、会计师行业、自律协会等准则制定团体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施加更大的约束。从按章照抄(check—the—box)形式主义方式到实质性财务报告方式意味着,各方要一致努力以与会计准则的目标相一致的方式报告公司情况。然而,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同样交易都会以同一方式进行记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首席会计师罗伯特·赫德曼(Robert K.Herdman)认为,在这个基于原则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同类交易的报告方式要达到不会显著不同,而将保留同类交易间的可比性。新兴市场一般在证券市场建设的头几年里,采用以简单的原则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然后随着市场的和深化,逐渐将原则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过渡到以规则为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新兴市场迟早都会面临如何将规则和原则揉合均衡,一方面防止规则被形式化,另一方面防止没有可操作性的原则被腐败的监管者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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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谁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披露失真,谁应负主要责任?是上市公司的总经理(CEO),还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还是审计和律师等中介机构?当然,这些方面都有责任,但从安然案件的经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CEO)为主要责任的落实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关键。要加强CEO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个人责任来改善信息披露的质量,应要求CEO在该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上以个人的名义直接签字,保证已阅读披露信息,并对其虚假和遗漏负个人责任。
——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稽查和惩罚。
最完美的信息披露制度,如果不能严格实施,也就会流于形式,无所用处。所以,在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需要大力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打击虚假披露。关国在处理安然事件时,强调对现有的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制度性改革,而没有把重点放在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和效率上,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业已完善,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稽查和司法的权力和手段已经很充分。而大部分新兴市场都不具备这些条件,所以加强稽查和司法的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的惩罚显得格外的重要。
——防止利益团体势力的过度膨胀。
利益团体对政府和立法机构游说以保护自身利益,只要方式合理、程度适当,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有益的。但若这些团体的势力过度膨胀,会阻碍改革的进行。在美国,安然事件反映的会计公司同时从事审计和咨询业务,明显有利益冲突之嫌,但利益集团阻碍立法处理,便是一例。投资银行同时从事投行上市发行等业务和投资顾问和咨询业务,是公认的问题,但利益集团的阻碍的相关立法处理,这是第二例。在新兴市场,这一问题往往更为严重,一些国家的股市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在股市的投资利益,或是以各种方式胁迫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人为托市,或是以维护市场信心为名阻碍监管机构查处大案要案。这些都造成股市的价格扭曲和公司弄虚作假,危及股市的诚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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