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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5
Permanent Tenancy Rights and peasantry’s Life in the Qing Dynasty   【内容提要】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刑科题本中有关永佃权的案例以及契约文书和方志的记载,再现出了清代农民生活的状况。 【英文摘要】In the Qing Dynasty, the conditions of peasantry were intimately connected to their permanent tenancy rights. The living condi-tion of peasantry in the Qing Dynasty can be reconstructed from penal cases of permanent tenancy rights and contracts and local records. 【关 键 词】永佃权/清代/农民生活   Permanent tenancy right/Qing Dynasty/plight of peasantry 【 正 文】     永佃权制是中国古代租佃制度的特色之一。水佃式的租田关系很早就为学术界所重视,不过却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和争论,主要集中在永佃权的起源、永佃制租佃关系的基本特征、永佃权与佃农的权利与义务、永佃制的进步性与落后性等方面。(注:主要成果有:傅衣凌《明清农时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年版: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清史论丛》,第1辑;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年版;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与《论中国永佃权的基本特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罗雍《永佃权献疑》,《争鸣》,1989年第4期;杨周《永佃权试探》,《浙江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黎民《永佃权小议》,《平准》5上;董蔡时《永佃制研究》,《苏州大学学报》,1995年第2期;刘秋根《永佃权源于何时》,《晋阳学刊》,1991年第1期;方行等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尽管许多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认为:永佃权可能萌芽于宋代,但明以前主要局限于东南一些省份,到了清代。永佃制租佃关系已经成为遍及全国各地的普遍行为;永佃制的基本特征体现为地权与佃权相分离,而不是“永远耕种”;永佃权是佃农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地主剥削佃农的一种手段;永佃权的产生意味着佃农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独立性的增强,而不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永佃制是租佃关系中的新现象,是先进租佃关系的代表,而不是落后残余的延续。   综观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永佃制的理论阐释非常充分,而对永佃权与农民生活的关系却很少关注。事实上,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几乎影响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入探讨永佃制与农民生活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立体地了解清代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且有助于我们对上述正在争论的理论问题的把握。   一 永佃权与农民的安身立命、兴家创业   永佃权的产生是佃农长期斗争的结果。随着万历以来土地交易中的地租买卖现象日益普遍化和佃农转佃土地的合法化,(注:据统计,《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明代早期列有地租数量的契约只占所收契约的近一半,万历以后,所收契约几乎件件都列有地租数量,而且有些契约把土地面积和四至都省略了,哭出的只是地租数量;《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收有许多明代佃农转佃的契约,其中还有经过官府验证的赤契。参见方行等著《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5、1781页。)到了清代,永佃制下佃农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已经非常完备了。此时佃农所享有的自主权不只是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诸如如果“不愿耕作”,可以随时“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原银”,业主“不敢留难”等内容了,他们可以随意转让、馈赠和出卖所佃得的土地,而业主无权过问。这种新型的租佃关系无疑对佃农的生活和命运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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