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九章算术》、《说文解字》中关于几种粮米的记载互有异同,清代段玉裁等以前者校改后者,并认为在上古时稻和粟都可以舂出粝、粺、糳、御等一系列不同精度的米。学者则利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和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算数书》对两者都有校订,但在后一上仍沿袭清儒的见解。本文在前人的基础上,对这些有关进行了新的审视,提出了新的校勘意见,指出《九章算术》和《说文解字》这两种传世文献中的错误比原来认为的要少,《说文解字》只有以粺为毇是后起的,《九章算术》只有糳米和糳饭之率是错误的,上古由粟、稻舂出的米分属两个不同的系列,不能混为一谈。《说文解字》和《九章算术》的作者都没有直接过《算数书》和秦简关于粮米比率的材料。
关键词 上古粮米比率; 《算数书》; 睡虎地秦简; 《九章算术》; 《说文解字》;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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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世文献中,《九章算术》 (以下简称《九章》)粟米章[1]和《说文解字》[2](100-以下简称《说文》)都提到一系列米的换算比例,两者有同有异。对于相异处,清儒段玉裁等有校订。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后,现代学者又有校证,特别是对段玉裁等的校订进行了修订。近年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算数书》发表后,也有学者涉及这类问题,但进展不太大,大致还停留在利用秦简时所得出的结论。本文拟通过细致的校勘和,较为全面地审视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新的看法,并修正过去的某些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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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儒对《说文解字》和《九章算术》关于粮米文献的校订
首先引两则传世文献。《九章算术·粟米章》开首说:
“粟米之法:
粟率五十 粝米三十
粺米二十七 糳米二十四
御米二十一 小 十三半
大 五十四 粝饭七十五
粺饭五十四 糳饭四十八
御饭四十二 菽、荅、麻、麦各四十五
稻六十 豉六十三
飱九十 熟菽一百三半
糵一百七十五”[1]
《说文解字》米部、麦部提到几种米的文献说:
1“粲: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毇,为米六斗太半斗曰粲。”
2“粝:粟重一 为十六斗太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粝。”
3“毇:米一斛舂为八斗也。”
4“糳:粝米一斛舂为九斗曰糳。”
5“粺:毇也。从米卑声。”
6“ ,麦核屑也。十斤为三斗。”
7“ ,百二十斤也。稻一 为粟二十升,禾黍一 为粟十六升大半升。”
上述引文中,“”通“石”,重量单位;“粝”原作“糲”或“米萬”,为方便起见,径作通行简体字(下同),以求方便。对照第1、2条及后面睡虎地秦简和《算数书》第7条(其中“升”字当依段玉裁校正为“斗”) 相吻合。据《说文》第1条,稻、毇、粲之比为20:10:6 =60:30:20;据第2条,粟和粝之比为16 :10=50:30;据第4条,粝、糳之比为10:9=30:27。第3条“米”前,徐锴注本《说文解字系传》有“粝”字,段玉裁[3]、桂馥等补“粝”字,属多余。其实有时“粝米”省作“米”,这在《九章》中已有如此用法,如均输章第6问:“今有人当稟粟二斛。仓无粟,欲与米一、菽二,以当所稟粟。问各几何?荅曰:米五斗一升七分升之三,菽一斛二升七分升之六。术曰:置米一、菽二,求为粟之数。并之得三、九分之八,以为法。亦置米一、菽二,而以粟二斛乘之,各自为实。实如法得一斛。”([1],323-324页)唐代李淳风取米、粟之比为3:5=30:50来作注,就是上引“粟米之法”中粝米和粟米的标准比例。经验算,这是正确的。又如盈不足章第9题“今有米在十斗桶中,不知其数。满中添粟而舂之,得米七斗。问故米几何? 荅曰:二斗五升”([1],362页)。此题中的“米”亦是粝米。《算数书》亦有以“米”指粝米者[5]。因此据第3条,粝米(或简称米):毇米=10:8=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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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两种文献,《说文》糳率等于《九章》的粺率,《说文》的毇率等于《九章》的糳率。上引《说文》第5条以粺和毇为同种米,段玉裁注释说“粺谓禾黍米,毇谓稻米,而可互偁,故以毇释粺”,那么《说文》、《九章》两种文献关于粺与糳的比率是互换的。段氏把《九章算术》视为张苍的作品,又据郑玄、吕忱的说法与《九章》所载相同,谓“许在张苍之后,郑、吕之前,断无乖异”,一口咬定《九章算术》的数据是对的,《说文解字》原来也不误,是后世传写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他还据此把上引《说文》第3、4条分别改为“毇:粝米一斛舂为九斗也”、“糳:粝米一斛舂为八斗曰糳”。
另一方面,在《说文》中,稻和粟都可以舂为毇,以此为桥梁可以得到稻与粝、糳、粺的比例关系,但《说文》原文并没有提到稻可以舂出粝、糳、粺,而只说到稻可以舂为毇和粲,粺是毇;《九章》中的“粟米之率”则把粟、粺米、糳米、御米、稻等的比率列为一张表,段玉裁据此认为“稻米之始,亦得云粝。此云粝米者,兼稻米、粟米言也”,于是他在发现《说文》第1条稻与毇的比率等于《九章》稻:粝的比率后,认为《说文》的第1条有问题,他注“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毇”时说:
“此当有夺文。当以‘为米十斗’句绝。下云‘为米九斗曰毇’。‘稻粟二十斗为米十斗’者,《九章算术》所谓‘稻率六十,粝米率三十’也。稻粟二十斗为米十斗,今目验犹然,其米甚粗,不得曰毇明矣。‘为米九斗曰毇’者,下文云‘米一斛舂为九斗曰毇’是也。毇即粺,禾黍言粺,稻言毇。稻米九斗而舂为八斗,则亦曰糳,八斗而舂为六斗大半斗则曰粲,犹之禾黍糳米为七斗则曰侍御也。禾黍米至于侍御,稻米至于粲,皆精之至矣。不言亦曰粝,不言为米八斗亦曰糳者,名各有所系,欲读者参伍而得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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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注“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时说:
“谓以八斗舂为六斗大半斗也。以今目验之,稻米十斗舂为六斗大半斗,精无过此者。[3]
段氏认为第1条应在“为米十斗”之后断句,其后有脱文,补足脱文后应含有“稻一石为粟廿斗,为米十斗曰粝,为米九斗曰毇,为米八斗曰糳,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3]的意思,《说文》不明说,是要“读者参伍而得之”。
清儒多有类似之说[6],如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甚至径直说“稻重一 为粟二十斗,为米十斗曰粝,为米九斗曰毇,为米八斗曰糳,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邹汉勋《读书偶识》也基本赞同段说,认为依《九章》以粟率为50,《说文》粝、粺(或毇)、糳之率分别为30、27、24,与《九章》相同,但他说“毇十斗,粲六斗大半斗,即二十七与十八之率也,则粲又精于御矣。又粟率五十,粝率三十者,禾黍之率也。以稻计之,则为粟五十四,粝三十也”。这与段、朱又稍有不同,段、朱两位完全牵就《九章》而改变了《说文》,邹氏则维持《说文》第1条的文字,使稻、毇、粲之间的比例不变,这时粝米与稻之比为30:54,就高于《九章》30:60的比例了。
2 睡虎地秦简引发的重新认识
1975年底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为我们重新认识这两种传世文献的差异提供了契机。其《仓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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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鑿(糳)米九斗;九[斗]为毁(毇)米八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舂为米十斗;十斗粲,毁(毇)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 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为一石。稟毁(毇)粺者,以十斗为石。”[7]
“粟一”二字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据上引《说文》第2条补。不过,从此条仓律的后文“稻禾一石为粟廿斗”、上引《说文》第7条及本文下引《算数书》“程禾”条看,我们认为补“禾黍一”更合适些。圆括号内的字系指明通假。后“鑿米九斗,九[斗]”原为作“鑿米九=斗”,“=”为重文号,整理小组认为“斗”下脱重文号,故补“斗”字。
秦简糳米和毇米之率与《说文》相同,裘锡圭[8]和陈抗生[9]先生指出《说文》不误,是段玉裁的推断有问题;并认为段玉裁谓上引《说文》第1条中“为米十斗曰毇”本应作“为米十斗,为米九斗曰毇”是错误的。秦简整理小组和裘先生都指出《说文》第6条“十斤”的“斤”字应改为“斗”。关于《九章》糳、粺的比率,陈先生认为是一个错误,宋杰先生猜测“也许是后人传抄误写”[10]。裘先生则谨慎地说“《九章算术》和郑笺所记比例与《说文》所据的《汉律》不同的原因,还有待研究”[8]。
说后人传抄致误,这种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为上引“粟米之法”中粺饭和糳饭之比为54:48=27:24,与粺米和糳米之比正相同;同时,经笔者校算,不仅粟米章的相关问题都按此比例,而且《九章》全书也都按此比例计算。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后来的学者根据“粟米之法”中抄错的数据改动了汉《九章》其他问题的数据呢?这种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东汉郑玄(127-200)通晓《九章》,并已经用与之相同的数据“粝十、粺九、糳八、侍御七”来注《诗经·召旻》了[11]。所以,《九章》关于粺米和糳米的数据,应是西汉后期编成《九章》时就已经有了的。
字串4 秦简关于稻系列的米与上引《说文》第1条有异,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后者有误,应据前者校正,不仅认为粲米不及毇米之精,甚至还说“毇粺,加工最精的米”[7]。裘锡圭先生亦谓秦简正确而《说文》有误,上引《说文》第1条中“毇”、“粲”二字的位置“应该互易”[8],即认为粲:毇=10:6 =30:20=3:2。
陈抗生先生亦认为[9]《说文》关于毇、粲的比例应该颠倒过来,但与裘先生没有否认《说文》把粲作为由稻舂出的米的意见不同,陈先生则完全否定粲是由稻舂出的一种米。他的第一个理由是《说文》以粟二十斗“为米六斗大半斗曰粲”的“比率大大精于御米。天下哪有比‘侍御’米更‘精’得多的什么‘粲’呢?事实上,米若‘精’到那种程度,也就只能米是碎米了!何‘精’之有?其实,《说文段注》也发现了问题[①],指出:‘以今目验言之,稻米十斗,舂之为六斗大半斗,精无过此者矣’”。陈先生的第二个理由是:将秦简“十斗粲,毇米六斗大半斗”与粝米一石为毇米八斗的比率对照,可知粲显然是比粝米更粗的粮食。于是他提出一种新的观点“粲既非精米,亦非粗米,它是区别于糯稻的一种非粘性稻子。”其理由是秦简《仓律》中另一条说“稻□禾熟,计稻后年。已获上数,别粲、穤秙稻,别粲、穤之穰”([7],43页),这里“穤”即糯或稬,就是糯稻;“秙”是不实的稻;“穤”是丰实的稻。他认为此条律文是说“稻子收获后上报,要把粲、穤分别开来,还要把它们的好与坏、实与不实分别开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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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算数书》看古代文献中粮米的比率
近年发表的出土《算数书》,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新材料。出土《算数书》的江陵张家山247号西汉墓,下葬于公元前186年或稍晚。彭浩先生推测它的大部分算题形成至迟不晚过秦代,有的是战国的[12]。又据初步研究,《算数书》中有很多明显的错误,说明此本不是《算数书》的原本,而只是抄本[13]。另一方面,《算数书》不是一本精心编纂的著作,而是从更早的若干种书中撮抄编成的著作[13,14]。因此《算数书》原本的年代会比公元前186年更早一些,《算数书》所取材的著作则还要早些,所以,《算数书》的数学可能大部分出于战国时代。《算数书》由69个条目组成,每条包括算题、算法、标准、计算过程等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算数书》中用到粮米比率的条目约有10条[②],为研究上古粮米的比率提供了极富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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