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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皖南佃仆奴仆辨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06

    再批二门婚姻丧祭照旧应付无词,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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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立代招亲婚书  谢孟礼、谢正宗、谢正修等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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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几年后,22年的年限未满,汪有寿的妻子死了,这时汪有寿要求妻主将另一个婢女给他为妻,所以,在这张契约后面,还有以下一段批语: 字串6

顺治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汪有寿因前妻富贵不幸先年病故,思以失配无力再娶,托凭二门主众复凂求妻主将使女联喜另招为妻。所有财礼无措,众议著寿身照旧外,填工拾年,以准复招财礼。日后生育男女,听妻主使唤,二门无得异言。此照。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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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这个汪有寿,当时并未租种家主的土地山场,所居住的房屋,也早已拆毁。他丧失了自己的,但他仍然是家主的庄仆,并没有获得自由的身份。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他也可以一再选择充当年限婢婿的前途,与毫无婚姻自主权的奴仆不同。年限满了,他还可以回到自己的佃仆家里,不过,他的子女却没有这么幸运,按照契约规定,或多或少,总要留一个在主家听从使唤,被留在主家的,就不能摆脱奴仆的命运。同时,汪有寿在充当年限婢婿的几十年中,他仍然是众家主的庄仆。“二门婚姻丧祭照旧应付。” 字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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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系藏契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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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衣凌:《明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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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抄录一张清代康熙年间的契约,用以表明上面揭示的事实,进入清代以后,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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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九:姚季恩的卖子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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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卖婚书人姚季恩,今因母病,缺少衣衾棺材使用,自情愿将亲生长男名七十,命系丙申年二月十二日生,凂媒出卖与长房家主名下为义男,三面议定时值礼银五两五钱正。其银当日收足,其男随即过门更名使唤。其银并无短少准价,亦无重复交易。倘有走失异说,俱系卖人理直,不涉买主之事。倘有天行时气不测等情,乃天命也。今恐无凭,立此婚书永远为照。 字串4

康熙元年九月    立卖婚书人  姚季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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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媒  洪夏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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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登名  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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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笔  许六育    字串8

    总起来看,作为佃仆,主人可以随同土地房屋买卖转他们,佃仆自己是不能离开主人的土地房屋的,不能自由处置自己一家人的人身。但在这众多主人中间,佃仆却可以选择出卖典当自己家人给某一主人的转让行为,有条件地处置自己家人的人身。同时,他还保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这就是佃仆所具有的、与奴仆或奴婢不同的权利,他们的人身并不是主人所完全占有的。不过,这时他仍然是主人所占有的土地房屋的附属物。 字串8

这就是明清皖南的佃仆和奴仆或奴婢,在与主人的严格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了解这一区别,可能有助于对前此有关社会关系的认识,有助于对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的认识。这个说明虽然免不了有许多缺点,但如果有实践意义和意义的话,应该就在这里。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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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第555页。 字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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