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村自治与教化
明代时,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管制直达州、县一级,在乡村社会,实际上一直实行着某种程度上的地方自治。早在建国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强调“以良民治良民”,严禁地方官吏干涉乡村中征解税粮、乡民争讼、兴办学校等事务。为此,朝廷在广大乡村地区推行里甲或保甲制度。在里甲或保甲制下,凡同里的居民,要互相了解各户的丁口、职业和土地财产的状况,实行互相担保。由于村落大多都是聚族而居,一个村庄就是一姓一族,村民往往同属于一个宗族,因此,里甲制或保甲制在大多数地方实际上是与家族组织的宗族制互为表面、相辅相成的。
里长在明代是朝廷下派的徭役之一。里长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地方官府催征赋役钱粮,并负责地方治安,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如循禁盗贼、平息乡民之间的打架斗殴等,以及乡里的公益事业,如山林、池塘、堰坝、水渠、坟地之类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等。洪武年间,朝廷又昭令在地方上设立老人一职,由地方官府负责选择乡里德高望重的老人,专事调解乡民、族众之间的各种民间纠纷,如婚姻、田宅、斗殴之事。里甲出现诉讼案件时,一般均由老人会同里长裁决,那些里社处理不了或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也要经老人的同意,才能到衙门告官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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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中凡有司法诉讼案件的,都要向里长或保正报告,里长、保正不能处理的,再向上报告官府,由县衙处理。地方上如有人非正常死亡,或者发现了无名尸体,都要随时向里长、保正报告。《拍案惊奇》卷六说,婺州城里有一个观音庵,庵中住着两个尼姑,某天夜间,有人进庵杀了两个尼姑。翌日,那观音庵的左右邻看见日高三丈,庵门尚自关着,不见人动静,疑心起来,众人推开庵门,一见出了人命案子,慌忙叫了坊长、保正等人,前来相视看验,写下报单。此时正值知县升堂的时间,坊长、保正当堂把报单递了上去。知县当下传令,城内城外,各乡各图,五家十家保甲,挨家挨处搜查凶犯。
在,乡民之间生产中协作互助,生活上互相救济,上互通有无,但村与村之间或同村的邻里之间因财产、土地、山林、水源、坟地等方面的利益冲突而出现纠纷时,争讼和械斗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明代中叶以后,浙江许多地方的乡民往往因经济利益上的冲突,或者因选择婚配不慎重,轻易许诺,过后毁约,而导致互相争讼不休,因争讼而引起的械斗现象也常常发生。如余杭县,“风俗喜讦讼以相高,豪之魁者剽窃律例,构斗是非,以恣起灭,盖积习使然也。”(注:万历《余杭县志》卷二:《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10册,第286页。)甚至在一向号称民风质直淳朴的浙东南山区, 乡民到官府打官司也成了常见之事。如缙云县,“迩者人恣刚勇,竞事斗讼。”(注:《括苍汇志》卷一《风土》,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3册,第453页。)如太平县,百姓“好气善告讦,一不相能,讼缠孥裔不解,甚至自残,或以病亡为被杀诬赖人。……或亲亡争分父产,兄弟速讼。……婚聘不谛审,有轻诺而致讼者。”(注:嘉靖《太平县志》,浙江省温岭市地方志办公室整理:《太平县古志三种》,中华书局,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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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东的新昌、浙西的衢州和浙中永康等地,民间社会更是诉讼成风,乡民们常常为了些小事告到官府;有时为了争一时一事之胜负,倾家荡产也在所不惜。如在绍兴府新昌县,民间“稍有仇怨,即相与出戚言,或兴谣,或造谤,粘于墙,置于竹筒,暗投官司”(注:万历《新昌县志》卷四:《风俗志》。),有的还专门聘请讼师,出谋划策,代写讼状,倾家荡产,以求一胜。金华、衢州二地,其民“武健负气善讼”(注:〔明〕王士性撰:《广志绎》卷四,第323页。), 其中如金华府永康县,乡民“专好争讼,虽破家而不恤;动辄聚兵,虽亡身而不顾”(注: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6册,第533—535页。),在健讼之风盛行之下, “民间稍失意则讼,讼必求胜,不胜必翻。讼之所争甚微,而枝蔓相牵,为讼者累十数事不止。每越讼会城,人持数词,于巡院则曰豪强,于盐院则曰兴贩,于戎院则曰理侵,于藩司则曰侵欺,于臬司则曰人命强盗,于水道通则曰淤塞。随所在编投之,惟觊准理,即设虚坐诬不恤,而被讼者且破家矣。”(注:〔清〕张亮采撰:《风俗史》,转引自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37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与三代以来的历代皇朝一样,明廷也极为重视乡村社会的教化工作。朱元璋把教化民风视为治理国家的一项重要手段,立国以后,在制定《大明律》、颁布《大诰》和《教民榜文》的同时,着手在基层建立起一套控制乡村社会管理体制,并倡导在地方上恢复了乡饮酒礼等里社礼制,全力褒扬三代邻里相助、患难相恤之古风。每年春天,各地乡村要以一百户人家为准,按时举行乡饮酒礼之会,由里中德高望重的老人率众乡民宣读誓词:
字串7 凡我同里之人,各遵守礼法,毋恃力凌弱,违者先共治之,然后经官;或贫无所赡,周给其家,三年不立,不使与会。其婚姻丧葬有乏,随力相助。如不从众,及犯奸盗诈伪一切非为之人,不许入会。(注:《明会典》卷87。)
与此同时,朝廷还下令在县城和乡里设立旌善、申明二亭,乡民百姓凡有善、恶之行,都在亭里登载出来,晓示乡民,以示劝惩。如永康县城里的申明亭建在该县仁政桥东边十余步的地方,“悬教民榜其中,差老人日直亭,剖理民间户婚田土争竞小讼,并书其过犯悬焉。”旌善亭在申明亭的右边,“凡民间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皆书其实行,揭于其中,劝善也。”(注:《永康县志》卷二:《建设》,《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7册,第170页。)明初时朝廷曾规定, 乡村地区每个里都必须设立申明亭、旌善亭各一座,如湖州府乌程县就在全县各乡建有申明亭、旌善亭各53座(注:〔明〕刘沂春修,徐守纲、潘士遴纂:崇祯《乌程县志》卷一:《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本》,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16册,第846页。)。但随着吏治的废驰,到后来,除城镇之外,各地乡间的申明亭和旌善亭大多废弃不存。
里中百姓凡有不事生产、怠惰本业的,老人就要根据教民榜例严加惩治。洪武三十年,明廷又昭令天下,“每乡里各置木铎一,内选年老或瞽者,每月六次持铎徇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注:《明太祖实录》卷255。)木铎,是一种木舌的铜铃。由地方官指定的乡民长者或盲人手持铜铃,每月六次,来往巡回于乡里道路之间,宣传太祖的六条圣谕,宣讲朝廷的有关法令,告谕乡民谨守孝悌,安居乐业,和睦邻里。明代中叶以后,在湖州、台州、温州等府,一些知府或知县还针对乡民纠纷不断、争讼不已的情况,为乡民制定“乡约”,推举约正、约副,向乡民宣讲乡约,以规范和约束乡民的日常行为。此外,官府还在地方上建立乡贤祠庙,表彰忠孝节烈,以引导舆论,推广教化。
字串2 社学、家塾是当时在乡村社会推广教化和传播文化知识的主要场所。明太祖朱元璋宣称:“朕惟治国以教化为先,教化以学校为本”。建国之初,明太祖在昭令全国各府、州、县兴建学校,培养新朝急需的各级官员的同时,又于洪武八年、十六年先后两次下诏“民间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要求各府州县官府在其辖区内,凡城镇厢坊、乡村里甲,每五十家设社学一所,让8岁至14岁的乡民子弟入学就读, 延请教师,讲授“御制大诰”和“本朝律令”,以敦笃教化,和睦邻里,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
大概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许多乡村都未能把皇帝兴办社学的圣旨付诸实施,有些地区即使建立了社学,也维持不了多长时间。因此,在明代浙江,除了府、州、县城之外,社学仅存于一些较富裕地区的乡镇,如嘉兴府的乌、青二镇,共有社学2所,一在乌镇,一在青镇。 乌镇的社学位于波斯巷南,有堂屋3间,中堂塑着一尊文昌帝君的神像; 堂后另建有3间楼房,就是社学的教学楼。社学有学田17亩,每年收租谷23石5斗,除了交纳官府的税粮,主要用于支付教师的薪俸。
在明代浙江,民间延师兴学之风极为盛行。富有大家族大多设有家塾,聘请塾师教授族中子弟,如金华府汤溪县,“每岁春,乡有长者,必聚众延师家塾,以训蒙童,迨冬而散。弱冠后不复学,多赖富足,鲜有入庠序中科目者。”(注:王懋德:万历《金华府志》卷五:《风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76册,第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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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学和蒙馆的首选教材,是宋代以来流行的《三字经》、《百家姓》之类。吕坤《社学要略》说:“初入社学,八岁以下者,先读《三字经》以习见闻,《百家姓》以便日用,《千字文》也有义理。”乡里学校向乡民子弟宣传朝廷律令、灌输儒家伦理纲常的同时,也向他们传授一般的文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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