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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体论”源流考(古代、中世纪部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06

  中世纪家把“存在”理解为“上帝”,上帝就是存在本身。上帝存在成为当时的哲学家在认识这个世界时都不得不接受的绝对前提,上帝成为最高的或惟一的绝对存在的实体,世界万物都是由上帝创造,从上帝派生并依赖于上帝的。这样,关于本体论的探讨就成了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安瑟尔谟和圣托马斯·阿奎那的证明。
  安瑟尔谟(St.Anselmus,1033-1109)在《宣讲》 一书中所提出的证明被称为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本体论证明”是康德后来赋予的名称。其意义是仅依赖于概念的而不依赖于经验事实的证明,以区别于《独白》中从公认的经验事实推论上帝存在的“后天证明”。“本体论证明”是“先天证明”,其先天性表现在:第一,它是对“上帝”概念的意义所作的逻辑分析;第二,“上帝”概念是证明的出发点,不象后天证明那样只是到结论中才出现。在安瑟尔谟看来,人人心中都有“上帝”的观念,只要弄清这一观念的意义,就能证明上帝的必然存在。这一证明被表述为这样一个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不仅存在于思想中,而且也在实际上存在;
  小前提:上帝是一个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
  结 论:上帝实际上存在。
  小前提对于安瑟尔谟来说是无可置疑的,但有几点需要说明。首先,“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的意思是“不能设想有比它更伟大的东西”。安瑟尔谟说,即使那些不相信上帝存在的“愚人”,也不能否认他们心中有一个“不能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的观念,他们可以不把这一观念称之为上帝,但他们完全能理解这一观念。或者说,虽然他一时还没有意识到这一观念,但一俟别人向他提起,他就会立即承认这一观念的真实可靠性,仿佛这一观念天生即有一般。其次,“不能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的意义不等于“可以设想的最伟大的东西”。因为“最伟大的东西”的观念是在一切人的观念中通过比较而得到的一个最高观念。由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最伟大的东西”的观念,这种比较很难进行。基督徒、异教徒和无神论者心目中有不同的“最伟大的东西”的观念。但他们不能否认,任何人在心目中都有这样一个观念,它比他所有的其他观念都伟大。“不能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是在一个人的心目中通过他的观念的比较得到的结果,这一观念并不是对“什么东西最伟大”问题的正面回答,因此避免了各种不同“最伟大的东西”观念之间的比较而产生的歧见。“不可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的观念比“可以设想的最伟大的东西”的观念更加普遍,适用于一切有思想的人,而后者只适用于有着共同信仰的人们。安瑟尔谟企图向包括不相信上帝存在的“愚人”在内的一切人证明上帝的存在,所以他采用了他认为是最普遍的观念作为证明的前提。 字串5
  关于证明的大前提,安瑟尔谟作了这样的论辩:“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不能仅仅在心中存在,因为假使它仅仅在心中存在,那么被设想为在实际上也存在的东西就更加伟大了。所以,如果说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仅在心中存在,那么,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与被设想为可与伦比的东西就是相同的了。但这根本不可能。因此,某一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毫无疑问既存在于心中,也存在于现实中。”[41]安瑟尔谟这段推论省略了一个前提,即:被设想为仅存在于心中的东西不如被设想为同时在心中和现实中存在的东西伟大。简要地说,这里涉及两个观念完满性的比较。“无与伦比的东西”如果被设想为仅在心中存在,那么,心灵就会设想另一个观念,设想它无论在心中还是现实中都是无与伦比的。这样,前一个观念就不如后一个观念伟大了。就是说,“被设想为无与伦比的东西”的观念的完满性不仅指思想,而且指它的实际存在。若无后者,这一观念就不成其为“无与伦比”的观念,而成为“可与伦比”的观念,陷入自相矛盾。因此,只要一个人在思想中有一个无与伦比的观念,逻辑必然性就会使他同时承认这个东西的实际存在。并且,不管他把这个东西称作什么,这个东西的实际意义都只能是基督教所信仰的上帝。安瑟尔谟从“不能设想比之更伟大的东西”的观念推导出“能被设想的最伟大的东西”的存在,并把它直接等同为基督教的上帝,这是“信仰而后寻求理解”的绝好写照。 字串9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4-1274)否认安瑟尔谟证明的有效性,在他看来,安瑟尔谟的“本体论证明”是“先天证明”的范例,而这种证明是无效的。因为观念不是存在的原因,如果以先天方式证明上帝存在,那只能从最高原因,即作为最高存在者的上帝出发,但这恰恰是把需要证明的结论当做了证明的前提。托马斯把证明分为归纳与演绎两种,演绎再分为先天演绎与后天演绎两种。“先天”(a priori)的意思是从在先的实在开始;因为原因是先于结果的实在,先天证明实即由因推果的过程,这在逻辑上又称“因此之故”(propter quid)的推理。“后天”(a posteriori)的意思是从首先注意到的东西开始;因为我们首先注意到的总是既成事实,总是某些原因造成的实际结果,因此,后天证明是由果溯因的过程,这在逻辑上可称为“既然如此”(quia)的推理。托马斯认为任何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都是演绎证明,而且只有后天证明才是有效的证明。就是说,有效的证明只能是从我们熟知的经验事实出发,追溯它们的原因,直到推论出必定有一个作为终极原因的上帝的存在。按照后天证明的思路,托马斯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五个证明。它们分别是:关于不动的推动者的证明,关于最初原因的证明,关于自身必然性的证明,关于最高完善性的证明,关于目的因的证明。托马斯的第一、二、三证明,后来被康德称为“宇宙论证明”;第四、五证明,被称为“目的论证明”。康德认为,宇宙论证明和目的论证明都可归结为本体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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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分明显,安瑟尔谟和托马斯的“本体论证明”已不同于传统的本体论探讨,这种证明具有纯抽象的逻辑推演的性质,比较更符合沃尔夫对本体论的界定;但它们对“最高存在者”的诉求并未改变,在这一点上,又与传统的本体论探讨如出一辙。此外,托马斯所主张的后天证明从经验观察的事实出发追溯它们的超验原因,其所遵循的由下而上、“由结果追溯原因”的思路,与安瑟尔谟的先天证明通过对“上帝”观念的意义分析,自上而下地引出上帝存在的思路也是大相径庭的。限于篇幅,不在此处详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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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实在论与唯名论的争论,也具有本体论的意义。两派论争的中心问题,是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究竟一般是离开个别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实体,还是关于个别事物的名称?是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还是后于个别事物而存在?这一问题最初是由对亚里士多德著作的不同解释而引起的。亚里士多德对“实体”问题所给出的不同回答(参见前述),为不同的解释留下了争论的空间。公元三世纪,腓尼基学者波尔费留(Porphyrios,233-304)在阐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时提出了三个问题:(1)种和属是独立存在的呢,还是纯粹理智的产物?(2)如果它们是独立存在的,那么它们是有形体的呢,还是无形体的?(3)它们是与感性事物相分离的呢,还是寓于感性事物之中,与感性事物相一致的?这里所说的种和属与感性事物的关系,就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但他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到公元十世纪后,经院哲学家们围绕这个问题进一步展开争论,就形成了对立的两个派别。
  实在论者认为,一般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是独立于个别事物的客观“实在”,个别事物是由一般派生的。其中,有的主张一般存在于上帝的理念中,是上帝创造个别事物的原型。这种把一般和个别完全割裂的观点, 被称为“极端实在论”。 有的则认为,一般作为上帝创造事物的原型存在于上帝的理念中,作为抽象概念存在于人的理智中,同时它又作为“实体形式”(或“隐蔽的质”)存在于个别事物中。这种观点虽然坚持一般先于个别,比个别更实在,但又承认一般和个别有某种联系,被称为“温和的实在论”。 字串2
  唯名论者认为,只有个别事物才是真实存在的,客观上没有一般,“一般”仅仅是人用来表示个别事物的名称、概念、符号,它存在于人的思维或语言中;不是一般先于个别,而是个别先于一般。其中,有的主张,不仅客观上没有一般,而且人的思想上也没有一般概念,所谓一般只不过是一种名词,或一种声音。这种把个别与一般完全割裂开来的观点,被称为“极端唯名论”。有的则认为,一般不单是名词,而是人用来表示许多事物的相似性或共同性的概念,这种观点承认个别与一般有某种联系,被称为“温和的唯名论”(或“概念论”)。
  实在论与唯名论争论的焦点是“一般”或“共相”的实在性问题,这实际上是哲学基本问题在中世纪哲学中的特殊表现形式。这一问题上承柏拉图的理念论和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说,下启近代哲学对本体论问题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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