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性权宣言》将性权宣称为“基本的、普世的人权”。确实,它所列举的11项性权利,皆可在国际人权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或出处;《性权宣言》中的有些权利,甚至就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规定的“xx权”前加一“性”字称为“性xx权”而已,13虽然上也许有所不同。如果说人权即“人之作为人所应有、所具有的权利”,那么,由于人是一种“性的存在”(sexual beings),则性权就是人之作为性存在的人权。《性权宣言》将“性”14界定为“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为性权的人性学基础做了最好的解说与证明,同时也提升了“性”的品位,或者说将性予以了神圣化。15根据法观念与自然权利,人权是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是不言自明的。据此,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推论出性权利的自然性、天赋性、不言自明性。
就《性权宣言》所标列的权利而言,按照一般的人权划分方式,可以说,它构筑了一个包括性与公民权以及性、、文化权在内的、较为完整体系。大体而言,前8项属于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范畴,后3项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范畴。
这一性权体系以性自由权为核心。性自由结合权、性表达权与自由负责的生育选择权甚至可以说直接就包含在性自由权之内;性自治、性完整与肉体安全权主张自主决定性生活、掌握享有自己的肉体并使之免受侵害,性私权将亲密关系视为私人事物,排除外在的专横干涉,性公平权主张性的多样性,反对基于任何理由的性歧视,也无一不体现着“性的自由”。将《性权宣言》与《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两者对性自由权的规定进行一下对比是极其有益的。《性权宣言》对“性自由”的界定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自为的自由”:个人表达其全部性潜力的可能性,其二是“摆脱的自由”:排除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辱虐;与此不同的是,《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只规定了“摆脱的自由”。16因此,《性权宣言》比之《巴伦西亚性权宣言》,在性自由权的规定上,就有了一个实质性的飞跃,也使得以性自由权为中心的性权体系更为清楚明显。将《性权宣言》视作《性自由宣言》也自无不可。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自由与权利往往连用,是不容易进行严格区分的。17事实上,就权利的视角而论,“xx性权利”也就是“xx性自由”。《性权宣言》的发表,就是“走向性自由的第一步”。
字串8 虽然性权是基本的人权,但《性权宣言》比起《世界人权宣言》等基本的国际人权文献来,在对“性权利”的规定上,无疑大大地拓展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了“成年男女”的“结婚成家权”;《性权宣言》则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的性结合方式之权利。从婚家权到性自由结合权,其间的变迁不可谓不大。基本国际人权文献中的“结婚成家权”是否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结婚权”在内固然不得而知,但中文本有错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18同性恋权利运动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性权运动、女权运动的一个焦点。有些国家已经用形式赋予同性婚以合法性。19《性权宣言》明确反对基于性倾向(sexual orientation)—同性恋、异性恋、双性恋等—的性歧视,主张性自由结合权,其涵括同性结婚权应是可以肯定的。即使世界人权基本文献中的“婚家权”可以解释为包括“同性婚权”,则性自由结合权比之婚嫁权也已是不可同日而语。此外,性自由结合权若做扩大解释,也似乎无法不包括性自由结社权在内。性结社在西方社会已是一比较平常的现象。一些性自由、性权利“宣言”、“法案”之类的东西,往往出自这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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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溯源与解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