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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与自由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06
 1 共产党从江西革命根据地时期起,就在婚姻法中高扬“婚姻自由”的大旗;建立国家政权后,婚姻法继承发扬了这一传统。确实,象中国那样在中如此强调“婚姻自由” 的现象,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至于依靠和动用行政的力量和手段去推动婚姻自由,中国也做出了最大的努力。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婚姻法并不象一般的婚姻法律那样内涵于民法内,却是独立出来的,事实上具有更多的公法性质。而中国的“婚姻自由”,也主要是指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使个人免于家庭干涉意义上的婚姻自由。在相反的意义上,国家对个人婚姻的干涉在现代中国却是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至“文化大革命”中达到了极端。
    2 如“资产阶级性自由论者所主张的性道德规范,是资产阶级性生活的概括,也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悲剧的诱因之一。性自由论反映了资产阶级的道德堕落,同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背道而驰,也同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直接冲突。我们必须对此予以严肃认真的批判,揭露它在理论上的荒谬,肃清它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对少数青年人已经造成的消极” (蒂洛:《伦理论与实践》,孟庆时、 程立显 、刘建 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译者的话》)。的有必要指出的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的“性革命”如火如荼之时,处于“文革”中的中国,其“性的反革命”也正在搞得轰轰烈烈。如果能认清这一点,至少可以使某些人在批判“性自由”、“性解放”、“性革命”时,可以保持一些起码的清醒、客观与公正,而不至于一味地漫骂和嘲讽。 字串4
    3 ,这种情况与“自由”、“权利”两个概念在当代中国所处的不同地位有密切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面临的是权利、人权话语流行的国际主流社会。鉴于这样的国际背景,也鉴于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权利、人权遭到严重践踏与毁弃的事实,中国必须—也不得不—接受权利、人权的话语,非如此不足以与国际主流社会对接。夏勇先生主编的《走向权利的》一书之所以在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除了该书高质量的这一决定性的因素外,应该说,书的名字也为该书增添了不小的魅力。不过,人权的相对性则使中国官方的、主流的人权理论具有了强调生存权、权的 “中国特色”,与西方国家强调自由的人权理论有显著的差别。另一方面,虽然1981年的中国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自由,但与高扬自由的西方国家的宪法仍有显著的不同,而且,自由这一概念在当代中国官方的、主流的意识形态中与“自由主义”、“自由化”、“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了一起。战争年代由于军事斗争的需要,特别强调“纪律”、“服从”,“一切行动听指挥” 的步调一致,不能容忍“自由”、“散漫”。毛泽东的《反对自由主义》可看作这方面的代表。在军事胜利基础上建立的政权,即使由于惯性的作用,在一定的时期内也必然继续地讨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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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关于这一点,在性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所编、著的著作中有典型的体现:如刘教授在《“性自由”批判—人类两性关系反思》中指出:“本世纪60年代以来,一股恶浊的浪潮在席卷着整个西方社会,这就是‘性自由’和‘性解放’。”(见《“性自由”批判—人类两性关系反思》,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在其主编的《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中,刘教授说:“‘性自由’是近几十年来西方社会兴起的一股思潮,八十年代以来逐渐影响我国……许多人并不真正了解西方‘性自由’的内涵,而只是把‘性自由’简单地等同于可以随心所欲地乱搞两性关系而已。”(见该书第683-684页,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在《世界当代性文化》中,刘教授将“性革命”与“性解放”、“性自由”等同起来,认为“西方的这股‘性革命’(也可以更具体地阐述为‘性解放’、‘性自由’)……”(见该书第10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在谈到性自由对中国的不良影响时,刘教授指出:“近一个时期,以‘性自由’为特征的西方性观念也逐渐对我国社会产生了影响,特别是一些思想不成熟的青少年受影响更大一些,婚前性行为多起来了,婚外性行为多起来了,性犯罪多起来了,不该离婚的离婚也多起来了。为此,在清除封建思想对人们性生活影响的同时,还要清除西方社会‘性自由’思潮对人们性生活的影响,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见《“性自由”批判—人类两性关系反思·前言》)此外,20世纪80年代中国大陆的通俗刊物在描写—特别是女性的—性犯罪或“性罪错” 时,也往往认为是受了西方“性自由”的影响。小报记者更是以嘲讽的笔调,津津乐道于女“性自由者”与警察、法官以及他们记者自己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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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婚姻法教授、婚姻法修改专家小组的巫昌桢堪称这方面的代表。她的“‘婚外恋’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一文(载《民主与法制》1997年第21期),充满了道德化的宣言与说教,如“婚前守贞,婚后忠诚是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内容之一”,如“我们要遵循党的六中全会决议的精神,旗帜鲜明地宣传爱国主义、理想主义、奉献精神,为人民服务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婚姻观;理直气壮地抵制那些以个人为中心的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坚决扫除包括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在内的社会丑恶现象”,如“各个单位和部门(机关、、学校以及城乡基层组织)都要认真抓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道德水平。还要认真管好‘家务事’,不能听之任之。该管不管,就是失职。”在这篇不短的文章里,竟没有出现一个“权利”的字眼,不能不让人惊讶。更为严重的是,作者完全没意识到她根本没有权利把“婚前守贞”规定为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没有权利更没有能力“坚决扫除”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的“社会丑恶现象”,没有权利管别人的“家务事”。
    6 见古丽霞:“试论建立夫妻性权法律制度”,载《广东法学》1998年第3期。
    7 关于婚姻法修改的论争,可参看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有趣味的是,围绕要不要用立法惩罚婚外恋(情)、“第三者”,法学教授与社会学教授形成了相当明显的分野:法学教授—信春鹰教授是可贵的例外—主张惩罚,如巫昌桢、夏吟兰、蒋月等;社会学教授—其中有些以性社会学而闻名—则反对惩罚,如李银河、潘绥铭、徐安琪、李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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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see pamela haag , consent : sexual right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iberalism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vii.
    9 比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这部著作中,“性的自由” (英译本为sexual freedom)出现过好几次。这在今天,恐怕要直接译为“性自由”了。正是根据恩格斯的这篇文章,一般中国的研究著作普遍认为原始社会曾经存在过一个所谓的“性自由”时代。不过,著名性社会学家潘绥铭教授对中国的这种主流见解进行了有力的批驳。可参见潘绥铭:《性的社会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0 韦斯特马克曾经指出,“一种习尚有时会被解释成一种权利”,( 见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简史》,刘小幸、 李彬 译,李毅夫 校,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9页) 例如,尽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述“性的自由”时使用了“权利”、“义务” 的话语,但也承认认那时还没出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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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性自由与权利、人权的关系,可从以下情况看得很清楚:世界中有案可查的以“性自由” 为书名的最早著作是1926年出版的《性自由与社会控制》(sexual freedom and social control)。笔者没能找到这本书。不过,在1948年出版的《无政府主义与性自由》(barbarism and sexual freedom )中,并未从权利或人权的角度看待性自由;甚至“权利” 一词在这本著作中也极其少见。参见alex comfort, barbarism and sexual freedom , freedom press, london.1948。至于1977年初版、1980年修订再版的蒂洛的《伦理学理论与实践》,就将“性自由”与“权利”紧密结合起来。如这本曾用做美国一些大学教科书的著作,在第267页就写道,“在性上主张完全自由的人则通常强调寻求快乐,强调个人享有这种快乐的权利”,又如该书第284页写道, “对同性恋的主要争执在于,自由、自愿的成人是否有以自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只要不直接危害他人—过私人性生活的权利”。
    12 例如,至少在1976年1-2月份的the humanist上就出现了一份由著名性学家、oregon大学家庭问题教授莱斯特·克肯多 (lester kirkendall) 起草、有众多著名性学家签名的《新性权利与责任法案》(a new bill of sexual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这一法案比《性权宣言》早了23年。就这一法案的内容来看,《性权宣言》中列举的所有性权利,它大体上都涉及了,虽然它并没有直接列举具体的性权利;另一方面,它在言语上过于罗嗦,不大象一份“法案” ,说明理由、解释原因的文字过多。 字串9
    13 如“性自由权”、“性教育权” 均是这样;其它性权利也无一不可在基本国际人权中找到其相应的根据。
    14 《性权宣言》在表述“性”时,使用了sexuality而未使用 sex, 因为sex常用于表示与社会性别(gender)相对应的生理性别。sexuality,按照《多样化世界中的人类之性》中的阐释,则是“我们作为性存在所经验与表达的方式。我们对自身作为男性或女性的认识,一如我们所具有的性经验与性反应能力,只是我们的性的一部分。性是我们本质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我们是否从事性交或进行性幻想,甚至也无论我们是否因伤残而丧失了性感受”。see  geffrey s. nevid  lois fichner-rathus  spencer a. rathus, human sesuality--in a world of diversity (second edition), allyn and bacon, 1995, p.5.
    15 sexuality在中文中也可翻译成“性欲”,等同于sexual desire。性欲、欲、人欲、色欲、肉欲无论在东西方,在主流中都是应当予以“灭”、“减”、“抑”的东西,至少也应当“节”。将sexuality界定为“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自然也就是将性予以提升、神圣化了。sexuality是逐渐建构的,它从强调性行为逐渐转移到强调性倾向,与人格越来越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这将在第一章中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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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自为的自由”(freedom to )和“摆脱的自由”(freedom from)是美国哲学家 j.范博格在《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中对自由进行划分时所使用的两个术语。这里借用来代称《性权宣言》中的两种性自由。见j.范博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11页。
    17  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有这样的语句:“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在这里,自由与权利就不好截然区分,是可以被看作同义语的。
    18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二)款,中文本为“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本为no marriage shall be entered into without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 " the intending spouses"与“男女双方”显然是不能划等号的。事实上,《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六条第(一)款“成年男女…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云云,是说男女到了成年,就有了结婚成家的权利,至少在字面上,也并不能必然地理解为“男性只能和女性,女性只能和男性”才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 字串2
    19 一向以“性开明”著称的北欧国家,在这方面又走在了前面, 一些国家已经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同性结婚权。中国婚姻法修改的大讨论中,也曾出现了赋予同性结婚权的呼声,但最终未能成功。不过,中国毕竟也在进步,现在已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内除名了。
    20 see pamela haag , consent : sexual right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iberalism ,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viii.
    21 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 译, 商务印书馆, 1976年版,第128页。
    22 可参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
    23 福柯反对“压抑”假说,认为正是在所谓的“压抑”中,建构了一整套的“性话语”。参见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余碧平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4 从女权主义的角度,这一阶段的“性革命”在更确切的意义上,也可称之为“性别革命”。这一阶段的重要功绩是妇女选举权、教育权、就业权等权利的获得。      字串3
    25 “性的革命的目标是一种宽容的、单一标准的性的自由,一种与传统性结合中愚蠢、剥削性质的基础中的腐败划清了界限的自由”。见凯特·米利特:《性的》,钟良明译,社会文献出版社,第92页。
    26 比如,在对待卖淫(性工作)和淫秽品(色情文艺)等问题上,女权主义者—特别是其中的激进女权主义者—就与性自由主义者有着严重的分歧。可参看凯瑟琳· 巴里:《被奴役的性》,晓征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7 见2000年9月23日《北京晚报》的“面对爱滋病,世界不能沉默”。
    28 see lillian b. rubin, erotic wars--what happened to the sexual revolution? harperpernnial, 1991, p4.  
    29 see robert trevas, arthur zucker, donald borchert (edited), philosophy of sex and love : a reader, prentice hall , upper saddle river, new jersey  07458, 1997, 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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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如英国的性自由联盟( sexual freedom coalition)就是如此。它的目标是(1)促进泛性自由、相互宽容与安全的性;(2)教育个人、媒体与权威机构尊崇性快乐;(3)鼓励与其它成人性自由运动、性俱乐部与性群体之间的相互支持;(4)改革那些禁止所有合意性成人之间的性自由的性法律。资料来源:htpp://arc.co.uk/399448.arx
    31 see alison m. jaggar, feminist politics and human nature, rowman& allanheld publishers, the harvester press,  sussex , 1983, p.28-35.
    32 如中央大学性/性别研究室的翻译。资料来源:http//sex.ncu.edu.tw/repression/theory/性权就是人权.htm
    33 这一条的英文原文是,3. the right to sexual privacy. this involves the right for individual decisions and behaviors about intimacy as long as they do not intrude on the sexual rights of others. 台湾中央大学性/性别研究室的译文为,“3.性隐私权: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个人有权对其有关亲密关系的决定和行为保持隐密。”(资料来源同32)这样的译文并不准确,“保持隐密”四个字不知是根据什么英文原文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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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有人将性健康的内容概括为三点:(一)免于疾病、伤害、暴力、障碍、不必要的疼痛或死亡危险的性生活;(二)免于羞耻、罪感与对性的错误认识的性生活;(三)经验与掌握性与生育的能力。资料来源:http//www.iwhc.org/sh.html.
    35 西方文化受基督教的影响很深,性罪恶感、羞耻感一直比较沉重。使人类从这种罪恶感与羞耻感中解放出来,培育、树立起健康的性观念与性态度自是性自由题中的应有之义。
    36 see sandra kemp & judith squires (edited) , femin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317.
    37 ann ferguson 在the debate between radical and libertarian feminists中曾将两派女权主义的性观念、性主张进行了详细的比较,为双方各自列出了7项特征。概括而言,前者认为在男性统治的社会中性包含着危险,即性实践会永久性地导致对女性的暴力。性自由应消除一切父权制度—诸如色情,父权制家庭、卖淫、强迫性的异性爱,以及父权制性实践—诸如施虐-受虐狂,猎艳,成人-儿童性爱,女同性恋。后者则将性视为合意双方快乐的交换,性自由需要超越社会所推崇的性范畴,拒绝对性进行 “正确”、“错误” 的划分。see j. ralph lindgern  nadine taub, the law of sex discriminatio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1998, pp.47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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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见(美)琳·马古利斯 多雷昂·萨甘:《神秘的舞蹈—人类性行为的演化》,潘勋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39 如1940年12月7日第2848号法令颁布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规定了违反性的自由罪;1968年10月修订的《意大利刑法》规定了对于性自由的犯罪;1971年3月8日修正的《瑞士刑法》规定了侵害性自由的犯罪;经多次修改于1976年5月18日再次公布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规定了妨害性自由的犯罪。
    40 李约瑟:《中国科学技术史》第二卷《科学思想史》,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161页。
    41 可参见:叶童、晓月:《激荡的情史—1949-1999中国的婚恋》第十章《西方性观念的冲击》,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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