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几点启示
(一)马克思的市民是我们市民社会的一个很好的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可以吸收其它理论家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成果。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具体说来,市民社会应包括“两个层次三个领域”的或要素:个人或私人层次,它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和目的所在;团体或组织(应含组织)层次,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一个基本单位;经济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为目的;社会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或交往需要为目的;文化生活领域,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为目的。在从事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活动的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结成一定的关系,这就是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和文化-意识形态关系(意识形态结构),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些结构的作用或功能在于保证物质的再生产、社会的整合和文化的再生产以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方式顺利进行。对市民社会诸领域的结构、功能和活动过程进行深入的、具体的,乃是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二)市民社会的运转是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它。然而,这一点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成员都能够尊重他人的利益和权利才能赢得他人对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认识到只有人人遵守活动规则(包括规范)才能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从而使每个人的利益都得以实现。启蒙思想家所说的理性主义精神、自由主义者所说的合理的利已主义原则和黑格尔所说的普遍主义意识,正是这种思想或道德境界。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成员都具备了这种思想境界自觉地遵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情况下,市民社会才能从其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来,否则就只能依靠国家用强力从外部去建立秩序,而这往往容易导致国家主义倾向。可以说,现代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正是其成员的道德觉悟和道德自律。
字串7 (三)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角度来研究市民社会问题仍然是大有可为的。市民社会是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只有以政治国家为参照系去研究市民社会问题才会富有成果。现代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别是两大生活领域(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的代表。对现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关系的研究应从两个方面去进行:(1)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对个人自由、团体自治、经济社会文化系统自主性的强调,都是基于维护市民社会相对独立性的考虑,这种相对独立性乃是市民社会履行其功能所必不可少的;而保持国家的相对独立性,使它免于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俘虏,对于国家自觉地履行其功能同样是必不可少的。(2)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相互联系、相互。市民社会成员要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就必须有政治参与的机会。而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起平衡和调节的作用。对于市民社会来说,问题不是要不要国家干预,而是要确定国家干预的具体方式、内容和限度;同样,对于国家来说,问题不在于是否保留市民社会诸要素的独立性,而是要为它们的独立性确定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在坚持两点论的基础上去研究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诸要素的关系(例如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团、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共同体的关系等等),才会得出合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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