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冷战后,为适应新的国际安全环境和高的需要,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军工产业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体现在积极促进国防科技的寓军于民,由此将国防科技工业植根于整个国家实力基础之上得到持续发展,其次是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市场化,以提高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生存力和活力,进而在寓军于民和市场化的基础上推行以国内竞争为主的竞争政策,提高军工的竞争意识和竞争力,同时鼓励大集团公司发展,以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为持续保持较高的竞争力而大力推行国际化政策。 字串1
国防科技工业是国防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冷战后,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显现和加剧,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国防科技工业国际竞争力也因而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之一。因而,尽管各国军费开支普遍下降,但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却在通过实施产业政策,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竞争力。本文将以比较的,对冷战后各国军工产业政策的演变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 字串5
一、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政策
1、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和鼓励军民用技术互转,建立军民一体化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
字串6
冷战结束后,各主要国家都经历了一个军费减少时期。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分别维持相互独立的国防和民用科技工业基础,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资源重复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同时,随着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许多对军事至关重要的高技术已主要由民用市场所推动。因此,主要军工大国都在加强军民结合,大力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积极开展军用与民用领域技术的双向转移,以加快科技进步在军事领域的,降低获得前沿技术的成本,缩短武器装备的研制周期,促进军用和民用工业基础的一体化的实现。美国首先提出把“国防科技工业基础”同比它更大的“民用科技工业基础”结合起来,以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实现“军民一体化”的目标。在美国,“更好的选择就是朝着军民一体化的目标迈进,使得多数企业通过竞争为国防服务,少数企业依赖国防合同。”[1]为实现这个目标,美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美国国防部有专门的国防技术转移办公室,以负责拟定技术转移和两用技术政策,并全面指导和监督两用技术计划的实施。美国政府公布的《国家安全科学技术战略》,明确提出了美国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既满足军事需求又满足商业需求的先进的国家技术与工业基础,力求在有限国防预算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军事技术优势。美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来推动两用技术政策的实施。俄罗斯重视前苏联时期军民技术发展分离带来的教训,也非常重视优先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在所制定的国家高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中,包括了航空航天、核动力等多项与国防密切相关的领域。《俄罗斯联邦国防工业军转民法》鼓励企业生产民品、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关于压缩动员能力和动员储备》的总统令,将国防工业企业转产放在了更广阔的范围内展开,以推动军转民工作。《俄联邦国防工业转产专项计划》确立了军转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涉及民航、动力、医疗、、通信和信息、原子能、建筑、化工与轻工等领域的民品发展。这充分说明在俄罗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中开始向美国及西方发达国家看齐,关注两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以促进建立军民一体化的工业体系。
字串5
2、扶持中小企业进行军工科研生产,扩大国防科技工业基础
字串9
近些年,许多国家也非常重视对从事军品科研生产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以不断扩大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深化寓军于民战略。美国国防部在每个财年都努力使小型企业占国防部国内合同总额的比例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法国国防部建立了与中小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向它们通报军品发展计划,提供参与计划的机会;并为中小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研究计划。德国始终采取对中小型军工企业保护的政策,通过中小型企业的竞争来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国防部制定的《联邦国防订货任务分配原则》明确规定了总承包商必须用竞争手段向分包商分配订货任务,而且必须让中小企业参与竞争;申请担任总承包商的企业必须明确该项任务中那些部分转包给中小企业,并说明转包给中小企业的任务占总任务的百分比,而且国防部在选择总承包商时将此作为一项重要条件。日本也高度重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如根据《中小企业开拓新领域协调法》对这些企业在补助费和税制上实行优惠政策,还对军品产值在企业销售额中占比重较大、拥有自行研制的独特技术或诀窍的中小企业尽量做到分散订货,让中小企业有更多机会获得军品订货,以使众多中小企业形成一种合理有序的竞争局面。 字串9
3、加大投入,发展关键技术和增强核心军工能力
许多国家认为,不管如何调整,国防科技工业中总有一部分永远是独特的、纯军用的,对军品科研生产乃至国家安全都是必不可少的,必须加以重点保护。因而,各国在对国防工业进行结构调整,压缩规模时,普遍保留甚至加强军工企业的核心能力,采取的政策主要有:保护重点军工企业和主要军品生产线,鼓励军工企业发展核心业务,或让军工企业自定核心能力领域,政府对其重点保护。一些西方军工大国还根据新的形势,重新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战略,以突出利用科技进步来强化国防科技工业基础,通过增加投入来保持和提升军事技术优势。这些国家在科研投入方面,无论是绝对数还是在国防费中的比例,都有所增加,而且大大加强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在研究与开发费用来源上,发达国家是以企业投入为主,发展家以政府投入为主,技术创新投资主体有很大差异。但近年来发达国家政府的研发投入也愈来愈大,说明对国防科研的高度重视。美国政府每年以巨额资金支持国防科技发展,国防科研费在政府科研费中比例相当大,一般均在50%以上。“美国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国防的份额较其大多数主要国际竞争对手都高。国防费用对研究与开发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全国研究与开发经费约有46%是联邦政府的,而联邦政府研究与开发经费约三分之二用于国防科研。”[2]“在美国,国防科研经费在各类指令性科研开支中占最主要的地位(达1/3—2/3),它远超过占第二位的卫生经费。”“科研和采购经费在军费中占了近一半。”[3]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在国防预算减少的情况下,仍然注重加大国防科研经费的投入,并适度增加高技术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的费用。 字串6
二、国防科技工业市场化政策的比较研究 字串6
1、西方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的市场化政策
字串2
冷战结束后,随着军品订货减少,为摆脱困境,减少政府开支,促进军工企业走向市场,开展多种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引进外资,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竞争能力,许多国家在保持军工关键技术及核心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都不同程度地对部分国有军工企业实行“股份制”或私有化,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增强发展活力。 字串9
美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一直是以私营企业占主导地位的,但还仍然进一步推进私有化。而且在未来,“合并将继续进行”,最终“将诞生一个由私人拥有并运行的军火系统。”[4]在其他西方国家,德国、英国、瑞典等国的国防科技工业也一直是以私营企业为主体,只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是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私有化成分较少。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这些国家相继也开始推进私有化。[5]近年来,“每一个主要的欧洲国防工业公司已经在不同程度上私有化了,或者已经采取了某种形式的“市场化。” “西欧2/3武器是由私人公司生产的。”[6]
2、转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市场化政策
冷战后,最引人注目的是转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的私有化。俄罗斯在前苏联解体后,很快就开始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其基本方向就是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建立多种所有制混合经济,国防科研院所和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参照西方体制实行军方主导的武器装备采办制度。关于国防企业能否搞多种所有制的,前期曾有很大争议。有些人认为,国防企业实行私有化将导致军工体系瓦解、国有资产流失和国防科技成果失密,俄罗斯将丧失唯一高度发达的科研与生产密切结合的工业部门,严重国家安全。但俄罗斯政府最终还是在继续推进私有化。,俄国防科技工业的所有制形式,根据企业的重要性,分为国家所有制、国有制与股份制相结合(部分私有化)、股份制(完全私有化)三种形式。其中主要部分是以国家控制其大部分股权为基本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目前,俄2000家大型和特大型军工企业中,已有1300多家实行了股份制,其中有500家左右是国家控股,600家左右是非国家所有制为主导。
字串3
3、发展中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市场化政策 字串2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实力有限,采用国营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金和人才,因而国防科技工业大多数是国营或受国家控制,但对一些较发达的国家近年来也开始推进私营化。如印度国防工业长期以来由政府垄断经营,但近年来开始实施军工企业私有化计划,加快以许可证方式向私营企业全面开放,并允许外国企业直接投资国防工业,但规定了外商直接投资额不得超过26%,这是印度国有军工企业迈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步骤。其邻国巴基斯坦也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军工生产,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色列政府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将推行私营化作为国防工业改革的重要步骤,但某些重要的国防研究和发展部门不能私有化,对国有军工企业也给予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 字串2
三、国防科技工业竞争政策的比较研究
字串7
1、美国国防科技工业的竞争政策 字串2
竞争政策是提升竞争力的基本政策,但竞争必须建立在市场化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如果没有寓军于民和市场化的政策,竞争政策也只能是非常有限的。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的寓军于民和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而其竞争政策也最具借鉴意义。 字串5
美国的竞争政策最为丰富和典型。为激励国防科技工业的创新性、保持武器装备的先进性、降低国防采购成本,美国国防部长期坚持在采办过程中采用竞争政策,确保在一个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内都存在相互竞争的供应商,确保主承包商对主要和关键的产品和技术形成有效的竞争、允许符合资格的国际厂商参与竞争,同时要考虑对工业基础的影响。联邦政府的诸多都对竞争提出了要求,包括《国防合同法》、《合同竞争法》、《诚实谈判法》、《购买美国货法》、《小企业法》、《国防拨款授权法》、《国防拨款法》等。